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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与母校对簿公堂:英语四级是否应与学位挂钩?
[ 字号: ] [ 关闭 ] 2007-7-31 12:27:05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南方日报


  7月29日上午,陈兆彬因英语四级未过、学位无着,再次和母校华南农业大学对簿公堂。这一次,“待业毕业生”陈兆彬仍然选择了“单刀赴会”。

  缘起

    1998年陈兆彬进入华南农业大学理学院应用化学专业就读。2002年7月毕业前夕,同学们先后拿到了毕业证和学位证,唯独陈兆彬落了单。经过多方打听,陈兆彬从学校信访部门得知:“由于大学英语四级成绩与第四学期英语成绩挂钩不足60分,依学校规定不授予学士学位。”

  学校究竟是依据哪条规定呢?

  陈兆彬首先在华农大学生手册中查到“17号文”,即《华南农业大学关于加强本科英语教学工作的决定》。决定中说,“实行大学英语四级统考与第四学期考试成绩(下称学校成绩)挂钩,作为第四学期英语总评成绩,并与学位挂钩”,“英语四级统考成绩和学校成绩各占50%,作为第四学期英语总评成绩;如果‘挂钩’不及格……不授予学位。”

  陈兆彬英语四级成绩55.5,学校成绩补考得到62分,两项相加平均,不足60分。陈兆彬没有得到学位。

  毕业后,陈兆彬四处谋求工作,但都因为没有学位被拒之门外。

  今年1月7日,陈兆彬在有关媒体上看到类似诉讼的报道,他决定尝试通过法律途径讨要学位证。在起诉书中,陈兆彬要求法院判令学校撤销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并要求学校召集学位评审委员会对自己的学位资格进行审查。

  焦点

    今年3月31日,该学位纠纷案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开庭。双方焦点集中在诉讼时效和“挂钩”是否违法之上。

  学校代理律师认为,陈兆彬2002年7月就知道自己未被授予学士学位,起诉已过了3个月的诉讼时效。陈兆彬反驳说,直到今年3月1日,他才从学校信访部门了解到有关信息,因此诉讼时效应该从今年3月1日算起。

  陈兆彬还认为,《决定》违反了国务院制定的《学位条例》以及《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高等学校本科生完成了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陈兆彬认为,英语成绩并不在其要求范围内。

  校方律师反驳说,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有权依据相关法律制定自身的管理制度。《学位条例》以及《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对授予学位的要求非常抽象,所以各高校都会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今年5月24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学校制定《决定》将四级英语成绩与学校英语成绩挂钩,同时与学位挂钩,属于学校在教学管理方面的自主权。学校不授予陈兆彬学位,“程序合法,其行为应依法支持”。

  陈兆彬的请求未获法院支持,便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权限

    在二审的庭审中,陈兆彬除坚持一审时的理由外,又提出了新的“重点”。

  《学位条例》第11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对此,陈兆彬理解为:“学校是学位的授予机构,而不是决定学位是否授予的决策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是“实体上的”;而学位授予单位作出的决定是“形式上的”。换句话说,学校只有行政权而没有学术评价权。

  陈兆彬从未见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自己作出的任何资格审查决定。因此他推论,华南农业大学作为“学位授予单位”,以行政文件强行指令华南农业大学学位委员会作出了不对自己授予学术学位的学术决定,“实际上是取代华南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术评定上行使实体决定权”。

  校方代理律师承认,关于这方面的情况,自己并不清楚。“在不清楚的情况下,暂时不作答辩。”

  答辩结束后,法官宣布该案择日宣判。

  [相关背景]

    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制度始于1986年。

  考试设立之初,教育及考试主管部门并未附带四级考试证书要与学位证书“挂钩”的要求。而1980年颁布的《学位条例》,因为当时还没有设立英语四级考试制度,也就不存在要求二者挂钩的问题。

  从1986年起,除北大、清华等少数高校外,全国绝大多数高校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将学位证书和英语四级证书挂钩的办法。

  近年来,学位证和四级证挂钩引发的官司常见诸报端。部分专家、学生质疑在他们眼中“师出无名”的校规,希望其早日得到废止。与此同时,复旦大学、昆明理工大学都相继取消了这种“土政策”,脱钩的尝试正破冰而行。

  [专家意见]

    广东省特聘教授、中山大学生态与进化研究所所长、生科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彭少麟教授认为:

    《学位条例》规定了学生获得相应学位必须具备一定专业技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学校学位管理方面可以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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